安水不罚决字〔2024〕第1号
来源:水政支队 作者: 时间:2024-02-16 10:16:09.0 浏览人次

  单位名称: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00693506804P  

  地址: 光明路金沙大道交叉口南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对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擅自穿越水利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8月以来在殷都区华祥路立交桥南侧万金渠渠底穿插顶管施工建设引热入安工程项目,该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情况说明、书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鉴于你单位2024年2月6日已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了许可手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原《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水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安阳市水利局

  2024年 2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