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不罚决字〔2023〕第4号
来源:水政支队 作者: 时间:2023-09-08 12:09:27.0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水利局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不罚决字〔2023〕第4号

  单位名称: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502MB0U60967R   地址: 北关区东风路100号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对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擅自修建取水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6月底以来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在位于文明大道与盖津路交叉口的安阳市文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内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为证。鉴于你单位2023年8月19日主动按规定封填了水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水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安阳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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