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来源:安阳市人大 作者: 时间:2023-09-06 12:08:06.0 浏览人次

第2号

  

  《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2023年4月25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海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海泉域水资源,包括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水体、南海泉涌水以及水库汇水区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将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海泉域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海泉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南海泉域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部门负责南海泉域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村庄延伸,提升以城带乡能力。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协调政府和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南海泉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巡查管理范围内污染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组织开展南海泉域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五)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和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南海泉域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龙安区人民政府编制南海泉域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南海泉域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彰武水库水位线127米、小南海水库水位线160米以下水域;南海泉主泉区河道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以及泉水出露区。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彰武水库水位线132.12米、小南海水库水位线179.88米以下水域和陆域;南海泉一级保护区外至河道沿岸及泉水出露区外延20米以内区域。

  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彰武水库汇水区。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具体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管理维护,由龙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彰武水库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彰武水库的水流水质应当满足相应水体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二)建设污染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三)建设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四)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修建围堤,筑土拦坝;

  (二)新修建墓地;

  (三)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四)水生生物放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展规划且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网、网箱和库汊拦坝养殖;

  (三)不符合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展规划且与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保护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采取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造湿地等措施,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良好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的巡查,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依法公开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3年5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和南海泉地处我市西南部(南海泉处于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中间,上联小南海水库,下接彰武水库,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水体),年工农业和生态供水1.8亿立方米,占我市地表水供水总量的60%,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源支撑和防洪安全屏障。长期以来基于历史原因管理范围不明确,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职责不清晰,给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和南海泉正常管理和生态保护带来很多难题。加之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和南海泉周边部分人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传统观念较深等,损害南海泉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活动较为普遍,非法养殖、非法经营活动屡禁不止,给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和南海泉区域范围内脆弱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为此,我市于1996年对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三乱现象”进行了专项治理,2016年又针对泛滥的无序水产养殖活动开展了专项整治,南海泉域水资源、水生态明显好转。为巩固治理成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南海泉域在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和水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过程和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2022年7月启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条例(草案)》由市水利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联合起草,市政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提前介入,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在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专家学者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3年1月31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政府于2月12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议案。经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初步审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于2月25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和外地经验做法,法工委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句进行了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审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时,向市“一府一委两院”、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服务基地征求意见,并通过安阳人大信息网等媒体将《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4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反馈修改意见,并进行指导。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制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杭州、昆明、长沙、成都、贵阳、淄博、绍兴、朔州、吉安、洛阳、信阳等地市和部分省已出台的条例文本。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南海泉域水资源概念、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河湖长制、宣传教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对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展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规定,明确南海泉域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对不同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林州市政府和龙安区政府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如污水处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日常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

  《条例》制定过程中,在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帮助下,我们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修改和完善,并经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切合我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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