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罚决字〔2023〕第1号
来源:水政支队 作者: 时间:2023-06-13 16:14:18.0 浏览人次

  个人姓名:韩梦飞(字号:安阳市文峰区金源洗浴中心)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XXXXXXXXXX8138

  住址:安阳市X曦小区XX号楼X单元6楼

  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文峰区金源洗浴中心取水案件立案调查。经调查,你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擅自使用金源洗浴中心院内西南角消防通道处一眼地下水井取水用于洗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现场挖掘,在金源洗浴中心院内西南角消防通道处发现一眼地下水井,井径为20cm,安装有取水设施,取水管道是外径3.5cm的塑料管,通向西杂物间内的压力罐。院内南墙上有电闸、电线与井内水泵连接,电闸闭合后水泵可正常抽水。当天,执法人员向你送达《安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水罚责停〔2023〕第1号)和《安阳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安水罚责改〔2023〕第1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4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封闭水井。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你承认自2023年1月9日以来擅自使用该水井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023年4月13日,你在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取出取水设施,用水泥、砂石封闭了水井,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安阳市水利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安水复查〔2023〕第1号)。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安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水罚先告(听)字〔2023〕第1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的违法证据有:1、文峰区金源洗浴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韩梦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听资料;3、询问笔录;4、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5、自来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6、情况说明。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水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市分行永明路支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水利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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