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罚决字〔2020〕07号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作者:heshui 时间:2020-04-28 09:10:25.0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决字〔2020〕07号

单位名称: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志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1306054w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

本机关于2020年 3月25日对你单位涉水资源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擅自在安阳市文峰区银杏中路与海河大道路北院内直接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温空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鉴于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8日取得了取水许可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 1504 2100 5020 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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