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罚决字〔2019 〕103号
来源:水政支队 作者:heshui 时间:2019-09-09 15:53:48.0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决字〔2019 〕103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志勇                                         

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江北第一府钢材市场新村八里2号      

本机关于2019 年7月23日对中广核林州临淇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8年在承建中广核林州临淇风电项目的基础施工及进场道路、场内道路施工时未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违规倾倒渣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以及书面证明、视听资料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倾倒数量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清理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该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处159102.96元罚款(即8373.84立方米*19元/立方米=159102.96元);2、限2019年9月30日前清理违规弃渣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市分行永明路支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水利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水利局   

2019年9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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