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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以案普法系列——安阳市水利局2024年度水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水政中心 作者: 时间:2025-02-19 17:13:30.0 浏览人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促进普法宣传、推动严格执法和强化警示教育方面的综合作用,现就近期全市查处的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解析如下。

  典型案例一

  滑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滑县某某学校擅自建设排水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滑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大功河日常巡查中发现滑县某某学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滑县大功河段建设排水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承认了擅自建设排水口的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该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滑县水利局依法对滑县某某学校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及适用法律

  滑县某某学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河道排水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立即拆除该河道排水管道,对现场进行恢复原状,且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及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处罚),滑县水利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及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

  (二)示范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深入了解涉事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违法原因、真实困难,积极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拆除恢复,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让涉事企事业单位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注重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配套监管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典型案例二

  北关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河南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擅自破坏防洪闸水利工程设施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中标漳涧沟入洹河泵站工程项目.2024年3月施工过程中对漳涧沟防洪闸闸门胸墙顶板上,擅自人工用风镐破除两个直径300MM的洞口,对防洪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北关区水利局依法对河南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该公司在规定时间恢复原状,缴纳了罚款。

  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河南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中标漳涧沟入洹河泵站工程项目.2024年3月施工过程中对漳涧沟防洪闸闸门胸墙顶板上,擅自人工用风镐破除两个直径300MM的洞口,对防洪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最后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北关区水利局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河南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擅自破坏防洪闸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北关区水利局对该单位做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示范点

  北关区水利局在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违法行为时,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监管并重”,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推动企业主动纠错、规范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落实“四张清单”制度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确保执法透明公正。 一般违法从轻处罚:对主动配合整改、积极消除影响的企业,依法降低罚款额度。企业满意度高通过“执法+服务”模式,企业认可执法的人性化,主动配合水利监管。

  典型案例三

  龙安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安阳市某某管理处擅自取水案

  【基本案情】

  安阳市某某管理处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地下水。经调查,该管理处取水主要用于园区建设人员施工后洗漱用,用水量极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该管理处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该管理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安阳市龙安区水利局依法对安阳市某某管理处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决定:1、由安阳市某某管理处限期封闭自备井;2、不对该园区进行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安阳市某某管理处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之规定,经现场调查取证,该井取水仅用于建设人员施工结束洗漱及少量绿化用水,年用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确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同意限期自行封闭自备井,并签署承诺书。

  (二)法律适用

  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之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之规定,确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安阳市龙安区水利局对该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决定:1、由安阳市某某管理处限期封闭自备井;2、不对该园区进行罚款行政处罚。

  (三)示范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深入了解涉事单位的实际情况、违法原因,积极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让单位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注重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配套监管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典型案例四

  内黄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内黄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资源案

  【基本案情】

  内黄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与政府签订无害化处理授权和投资协议书,开工建设位于内黄县城关镇西张保存南地约1.5公里处,该项目自2016年建设完成后至案发时,该单位无证取用地下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该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内黄县水利局依法对内黄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1、内黄县水利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内容2025年5月7日到内黄县水利局就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一事接受调查询问2、内黄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限2025年6月9日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或封闭自备井。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内黄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次内黄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该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企业类型属于农业项目,恳请从轻处罚。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次内黄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示范点

  办理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落实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涉事企业的实际情况、违法原因、积极帮助、指导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让企业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注重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配套监管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典型案例五

  汤阴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汤阴县某某服务中心水资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接到安阳市水利局要求查处汤阴县某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的交办单。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在汤阴县某某服务中心主任侯某某陪同下对该单位取用水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得知汤阴县某某服务中心于2019年经批准由汤阴县某某公司和汤阴县某某厂组建。汤阴县某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河南省水利厅申请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批准从南水北调中线干渠37号分水口取水,取水量为680万m³/a(含30万m³/a地下水备用水源)。2018、2019、2020年度实际取水量分别为740.35万m³/a、726.22万m³/a、722.9万m³/a,2021年截止到11月底已取水675.63万m³/a,已超出许可的最大取水量。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之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该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汤阴县水利局依法对汤阴县某某服务中心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人民币四万元。该单位缴纳了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并递交了承诺书。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汤阴县某某服务中心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汤阴县某某服务中心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并递交了承诺书,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之规定,确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汤阴县水利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之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确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之规定,汤阴县水利局对该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三)示范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深入了解涉事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让企业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始终牢记“执法为民”宗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穿执法全过程,以铁的纪律锻造过硬执法队伍,以实际行动维护水事秩序,为推进水利法治建设、保障水安全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