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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河流“四乱”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长科 作者: 时间:2025-05-22 11:08:24.0 浏览人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流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河长制工作实际,制订《安阳市河流“四乱”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阳市河流“四乱”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0年8月31日

  安阳市河流“四乱”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流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整治河流“四乱”(即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建立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的河湖保护体制机制。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举报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四乱”问题,并给予一定奖励。省级、市级河长负责河流的“四乱”问题由市河长办支付奖金,县级及以下河长负责河流的“四乱”问题由所在地县(市、区)河长办支付奖金。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所举报事项的详细地址、当事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基本事实等信息,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四条举报方式

  (一)拨打监督电话0372-5901513、0372-5901166举报。

  (二)通过“安阳市河长制办公室”微信公众号举报。

  (三)快递、挂号信件邮寄到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水利局(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武夷大街,邮编:455000)。

  (四)登陆安阳市水利局网(http://slj.anyang.gov.cn)进行“网上举报”。

  第五条举报范围

  根据《安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本办法所指河流包括安阳市范围内所有河流(沟、渠、库、塘)。

  (一)“乱占”问题

  未依法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问题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开采砂石、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采砂过程中未按规定清理修复河道。

  (三)“乱堆”问题

  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

  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进行阻碍河道行洪、损坏防洪工程设施的施工作业;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

  第六条举报信息认定

  (一)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部门掌握且非历史遗留问题。

  3.举报的“四乱”问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情况属实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核实及处理,但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1.举报人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各级河流(沟、渠、库、塘等)管理单位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各级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河长制工作的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各级河长,各级河流保洁员、巡河员等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但上述人员如果举报其管辖范围以外的河流“四乱”问题的应认定为有效举报。

  2.举报的问题已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受理立案或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3.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者举报事实不清、未提供证据材料。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处理

  (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市河长办接到各类举报事项,需如实填写《安阳市河流“四乱”举报信息登记表》和《安阳市河流“四乱”问题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于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书面通知形式,转办、交办各县(市、区)河长办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证并处理。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案情复杂或者跨区域的“四乱”问题由市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并处理。

  (三)各县(市、区)河长办或相关部门接到转办、交办的举报事件后,对于一般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查证,对于严重或重大问题在7日内进行核实查证,并将查证情况书面及时反馈到市河长办。

  (四)经查证属实的,各县(市、区)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四乱”问题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四乱”问题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四乱”问题完成整改30日后,再次发生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新举报受理。

  第九条奖励类型及标准

  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对于虽达不到最低标准要求的,但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及时制止问题发展,避免“四乱”问题扩大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1.“乱占”

  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面积在300-500平方米的。

  2.“乱采”

  弃料、堆料数量,采砂(取土)量或累计运砂(运土)量在50-200立方米的;因非法采砂(取土)破坏河道滩涂、沙洲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

  3.“乱堆”

  垃圾、固体废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等在50-200立方米的。

  4.“乱建”

  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县级河长负责的河流);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水域岸线占用长度在100-200米的。

  (二)严重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乱占”

  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面积在501-1000平方米的。

  2.“乱采”

  弃料、堆料数量,采砂(取土)量或累计运砂(运土)量在201-500立方米的;因非法采砂(取土)破坏河道滩涂、沙洲面积在501-1000平方米的。

  3.“乱堆”

  垃圾、固体废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等在201-500立方米的。

  4.“乱建”

  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流);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在201-500平方米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进行阻碍河道行洪、损坏防洪工程设施的施工作业;水域岸线占用长度在201-500米的。

  (三)重大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属实的,同时举报人积极协助后续查处工作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乱占”

  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面积在1001平方米以上。

  2.“乱采”

  弃料、堆料数量,采砂量或累计运砂量在501立方米以上的;因非法采砂破坏河道滩涂、沙洲面积在1001平方米以上的。

  3.“乱堆”

  垃圾、固体废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等在501立方米以上的。

  4.“乱建”

  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省级河长负责的河流);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在501平方米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在重点险工段违规进行阻碍河道行洪、损坏重要防洪工程设施的施工作业;水域岸线占用长度在501米以上。

  第十条奖励流程

  (一)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河长办根据问题类型、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如实填写《安阳市河流“四乱”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

  (二)奖励金额确定后,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奖金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三)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工作人员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如实填写《安阳市河流“四乱”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并报市河长办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举报监督管理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举报信息的接收、整理保密工作,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经举报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举报人同意后可以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

  (二)各级河长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的举报人,县(市、区)河长办有权不予奖励,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管理

  (一)奖励资金列入县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年度预算。

  (二)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管理,对河长制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三)奖励资金发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河长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河流“四乱”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对积极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