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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水利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来源:政法科 作者: 时间:2022-11-15 11:24:58.0 浏览人次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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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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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逾期在三个月以内,经催告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标准为“逾期三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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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免除加处滞纳金,不得减免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本金。

4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实施违法行为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1.市场主体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等;

2.未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且当事人配合执法工作停止违法行为的。

1.司法机关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保全措施的,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市场主体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技术资料和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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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执法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5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进行清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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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6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指定有治理能力单位代为治理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进行治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预警提示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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