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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政法科 作者: 时间:2022-11-15 11:20:47.0 浏览人次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造成危害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5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少量垃圾、渣土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6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未造成危害后果,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7

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8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立即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9

在水库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或者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1

未经同意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的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3

擅自开启、关闭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4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标志物,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6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的年度取水情况符合规定的,登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7

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承认并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登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8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补缴相关税费的,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19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0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故意毁坏、擅自移动在线监控用水计量设施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1

供水单位实行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2

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3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利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4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5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6

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且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7

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的,记录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8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29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0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1

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水土流失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未造成水土流失,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登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2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4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因地制宜采取等高种植,修筑梯田、水平阶,修建截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未造成危害后果,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在逾期三十日内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6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倾倒废弃物的,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的,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7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而修建的工程设施,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

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8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开工建设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39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0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1

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擅自阻碍上游洪涝下泄,或者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2

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检测报告无效;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3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撤销《资质等级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4

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或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无违法所得,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45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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