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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14〕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阳市政府网站 作者:heshui 时间:2021-11-14 11:44:09.0 浏览人次

标  题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5月23日

发文字号    安政〔2014〕8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4日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资源,促进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协调;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3.77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重要河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3.844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河库生态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4.86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
  二、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主要河流和南水北调水量优化配置,逐步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按照河南省确定我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分配到县(市)级各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其水量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领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加快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将各县(市、区)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
  (七)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当地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配合上级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划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在限采区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地下水位。配合上级编制并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应全部关闭,根据各县(市、区)地下水源状况封停地下集中取水水源,将其作为备用水源。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得到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
  (十)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各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要服从全市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等调度要服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十一)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加快引黄调蓄工程建设,充分利用黄河水资源;加快矿井水回用工程以及城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快河渠库与供水管网联通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生活生产生态供水水网体系。
  三、严格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方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三)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要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各县(市、区)各行业要定期开展现状用水水平分析和重点行业水平衡测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和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过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要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加大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大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力度,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六)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省、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省、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严格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七)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尽快提出市、县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河流、湖库网箱养鱼、水产养殖的许可管理和污染整治力度。”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和排污单位外排废水的水质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十八)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
  (十九)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积极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加快引黄补源等地表水替代工程建设,逐步缩减平原地下水漏斗区面积。推进西部山丘区和中东部地下水超采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库健康评估并发布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加快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一)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按照2014年年底基本建成、2016年年底基本完善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建全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加大水功能区动态监测投入,力争2014年实现对全市水功能区覆盖监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加强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二十二)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与应用、水源地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的支持。
    (二十三)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抓紧制定出台有关水利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市情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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