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罚决字〔2020〕03号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作者:heshui 时间:2020-05-25 10:54:12.0 浏览人次

单位名称:安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马绍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417346082W
地址:安阳市岳飞街东段1120号
本机关于2020年 3月25日对你单位涉水资源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地温空调2019年度的许可最大取水量331.29万立方米/年,实际取水量385.8781万立方米/年,实际取水量超过许可最大取水量。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之规定,有书证、询问笔录和你单位出具的地下水取水情况说明为证。
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承诺按照规定条件取水,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 1504 2100 5020 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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