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罚决字〔2020〕第04号
来源:水政监察支队 作者:heshui 时间:2020-05-06 09:21:49.0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决字〔2020〕第04号

当  事  人:汤阴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培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172513531R

地      址:汤阴县人民路北中路  

本机关于2020 年3 月 24 日对你单位涉水资源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9年5月份以来在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安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37-3#现地管理站引水工程取用南水北调水源用于公共供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视听资料为证。鉴于你单位已被批准2020年6月30日前可应急取用安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37-3#现地管理站引水工程取用南水北调水源用于公共供水,并且河南省水利厅已经对取水许可进行了专家评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 1504 2100 5020 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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