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罚决字〔2019〕202号 安阳市鹏宇置业有限公司
来源:水政支队 作者:heshui 时间:2019-06-28 11:39:07.0 浏览人次

安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水罚决字〔2019〕202号

单位名称:安阳市鹏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新广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路东 

本机关于2019年 5月 28 日对你单位涉及擅自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安阳市文峰区安康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北角鹏宇格林小镇施工降水时取用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市分行永明路支行(账号:4100 1504 2100 5020 74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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